一、要约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 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 受要约人。

  要约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二、要约与承诺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一旦到达即生效,合同成立。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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