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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典型案例
没有证据,如何离婚
发布日期:2020-12-25 访问量:



李女士和陈先生
2011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因陈先生性情大变,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辱骂原告。2014年原告11月,李女士因不忍陈先生家庭暴力离家出走,遂想解除婚姻关系,因本案证据原因,案件一波三折,但最终在我所律师的努力下,终于李女士达成所愿。

    2018年4月15日,李女士经过多次向我所律师的沟通咨询,终于下定决心来我所委托解决处理此事。想想这几年的婚姻生活也实属不易,原以为是经过几年的自由恋爱,彼此之间已经有所了解,没想到他隐藏得那么深?“他婚后性情大变,对我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并且辱骂我,我实在是忍受不了,在2014年便离家出走,虽然结婚7年,但是我们实际生活不到2年,其实并没有夫妻感情,这种婚姻应该还是很好解除吧?”李女士一边签着代理合同,一边咨询着旁边的我所律师。
    我所律师分析道:“其实很多离婚案件的法律关系都还是比较简单,主要争议问题是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能够收集到证明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如果有证据,并且证据确实充分,那么法院一般是会判决离婚的。而针对您的案子,目前比较困难的点在于证据收集,经过多次了解,我们这边暂时可以采用证明分居事实策略,因为你这边虽然也符合家暴情形,但是现在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针对分居事实们需要出具对应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等。如果能够拿出这方面的证据,我们办到一次性解除婚姻关系还是很有信心。”李女士听了律师的分析表示也会尽力配合律师取证,争取一次性解除这个关系。
    然而经过10多天的调查取证,除了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明,李女士这边无法找到其他证人,最后也只能确定由她亲姐为她出庭作证,事实上因为法律相关规定这种证据证明力也很小。我所办案律师也是心急如焚,据我所主办这个案件的律师回忆说:“本来我们还在担心李女士姐姐出庭作证的证明力问题,但是谁知,临近开庭前十天左右,我们又临时接到李女士的姐姐因为工作原因不能为我们出庭作证,这样使这个案件推进更加困难,我们连最后的证据希望都没了。经过询问笔录分析,再次和李女士的详细沟通了解,我们发现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方被判过刑,刚好是在她们分居期间。我们通过网络查询到审判法院及案号,最后到法院把刑事判决书复印出来,作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结合刑事判决书和村社证明,来认定双方分居的事实,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历时不到一月,5月17日法院通过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当庭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判决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最终我所律师为争取到李女士一次性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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